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税收优惠第八十九条已修改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