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第三节 扣除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