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第三节 扣除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