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六章 会见、通信第三十一条有效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