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打捞和解体清除沉船必须经过批准,批准权限如下:

(一)500总吨以上或者300匹指示马力以上的沉船由交通部批准;

(二)不满前项规定的沉船,由有关港(航)务主管机关批准,并由各该港(航)务主管机关依其行政系统分别报请交通部或者有关省人民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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