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第四条有效严重危害船舶安全航行的沉船,有关港(航)务主管机关有权立即进行打捞或者解体清除,但是所采取措施应即通知沉船所有人,如果沉船所有人不明或者无法通知时,应当在当地和中央报纸上公告。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