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