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章 电力供应第二十七条有效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