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第十八条已修改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