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三节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第十七条已修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