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