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二)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