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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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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有效
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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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