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水文站网的建设应当依据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为国家水利、水电等基础工程设施提供服务的水文站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本条例所称水文站网,是指在流域或者区域内,由适当数量的各类水文测站构成的水文监测资料收集系统。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