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外资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提交、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的;(二)未按照规定公告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