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七条已废止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