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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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