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