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

(四)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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