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船员的遣返权利受到侵害的,船员当时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境外领事机构,应当向船员提供援助;必要时,可以直接安排船员遣返。民政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境外领事机构为船员遣返所垫付的费用,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返还。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