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三章 撤销清算第十六条有效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已知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列入清算范围;(二)未知债权人的债权,在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分配结束前,可以请求清偿;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已经分配结束的,不再予以清偿。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