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已知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列入清算范围;

(二)未知债权人的债权,在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分配结束前,可以请求清偿;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已经分配结束的,不再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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