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三章 撤销清算第十五条有效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性质、数额和发生时间,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审查申报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数额,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分别登记。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