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三章 编制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