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