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检邮件中夹带外币或外币票据暂行处理办法第六条有效由国外寄至国内邮件中,如夹带外币或外币票据,一经发现,可由各该邮局暂时代为保管,俟与收件人联系后,持向中国银行换取外汇存单或按牌价兑换人民币,予以发还。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