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检邮件中夹带外币或外币票据暂行处理办法第五条有效在本国境内互寄或寄往国外之邮件中,如夹带外币票据一经查获,应由主管检查机关视其情节轻重,报由司法机关令其存兑,处以罚金或予以没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