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预算调整第六十一条已修改接受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款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政府有关部门以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拨付给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专款,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