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预算执行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三)按照进度拨款,即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情况拨付资金。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