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预算执行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