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十八条已修改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一)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二)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三)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四)地方上解的收入。中央财政本年度举借的国内外债务和还本付息数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