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的;(二)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