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的;(二)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三)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的;(四)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