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该长城段落的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二)该长城段落有明确的保护机构,已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已建立保护标志、档案;(三)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