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建设海洋工程,不得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的侵蚀、淤积和损害,危及领海基点的稳定。进行海上堤坝、跨海桥梁、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建设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海岸的侵蚀或者淤积。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