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确定。

本条例所称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使用单位”,是指对电梯实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电梯使用责任的主体。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