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电梯生产、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单位和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履行安全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依法及时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位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酒店、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共聚集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