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电梯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接到投诉或者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