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电梯检验、检测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确保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

㈡对检验、检测、安全性能技术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㈢检验、检测、安全性能技术评估活动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㈣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结果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