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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地方立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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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已废止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废止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四章、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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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