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在异龙湖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其排放流入异龙湖的水质达到规定的标准。

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石屏县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