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