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和说明以及审议结果的报告,一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