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制定地方性法规,应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立足本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立法质量、体现地方特色,做到不抵触、不重复、可操作、真管用。(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山东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二)不重复规定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山东省地方性法规相关内容;(三)注重法规可操作性;(四)注重法规实效性。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