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立足本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立法质量、体现地方特色,做到不抵触、不重复、可操作、真管用。

(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山东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不重复规定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山东省地方性法规相关内容;

(三)注重法规可操作性;

(四)注重法规实效性。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