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公布,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