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以及有关参考资料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