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以及有关参考资料发给代表。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