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20日起施行的《唐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