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定合格后,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结果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