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监督。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级别由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分级标准确定。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现场监督。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