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存在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建议,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政府规章撤销案时,应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意见的报告,作出决定。

常务委员会对政府规章作出的撤销决定,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