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对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备案与审查。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报送备案的文件包括规章文本、说明和备案报告。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